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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东省流体机械技术学会章程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流体机械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Fluid Mechanical Technical Institute,缩写为FMTI。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内由从事流体机械及其相关领域的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的科技工作者和从事流体机械及其相关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设计院、高校、相关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集专业学术性和行业性为一体的,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共同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坚持节能发展的基本原则。立足科技创新,发展核心技术,保护知识产权。面向全体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全员参与。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广东省的能源、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方针,加强会员自律工作。
   (二)开展有关能源利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
   (三)为国内的流体机械行业制定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流体机械信息和技术进展资料,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有关节能技术、管理人才。
   (五)适时出版流体机械行业相关刊物。
   (六)接受委托组织有关科技课题的论证、评估、鉴定科技成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术、产品的咨询服务。
   (七)对相关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并组织推广。
   (八)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
   (九)定期开展对个人会员关于泵系统技术节能的技术培训,并对其进行有关技术资格认证。
   (十)加强本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会和会员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的资格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流体机械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五)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 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的;
  2、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4、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5、担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者;
  6、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六) 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居住在省外的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可成为通讯会员,发给会员证。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
   (四)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任命书、会员证等;
   (五) 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六)在理事长授权的情况下,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七)在理事长外出或缺席的情况下,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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